4月底,立足深化两岸交流合作,厦门市工商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若干措施》,提出了先行先试的20条新政策(以下简称“20条”)。“20条”从扶持两岸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放宽两岸市场主体准入限制、拓展台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和出资渠道、提升两岸企业办事配套服务、建立厦漳泉同城化协作机制等五个方面主动服务企业、降低门槛。
自然人可直接投资台资企业
“20条”规定,在划定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内,允许境内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新设或参股台商投资企业。这破解了一直以来,自然人投资主体资格受限的问题。
厦门市工商局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处长高红卫介绍,目前的三资法仅允许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境内自然人仍有可能通过先设立一家内资企业,再通过这家内资企业与境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的变通渠道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使三资法对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没有实质意义。
“厦门与台湾一衣带水,居民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试行自然人直接投资台资企业,对方便台资企业投资,减少中间环节,节约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拓展两岸民间商贸往来有实际意义,也将为今后的进一步开放提供经验和借鉴。” 高红卫表示。
漳泉外企来厦投资可免公证认证
“我们向漳、泉两地建立同城化协作机制,抛出了‘橄榄枝’。”厦门市工商局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处副处长柯聪尔形象地说道。
为进一步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建设,厦门市先行先试,建立了同城化工商信息交流和文件互认制度,加快厦漳泉三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20条”规定,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投资者,凭漳、泉工商部门出具的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已收取的证明,在投资者主体资格有效期内来厦门投资的,可免予提交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公证、认证文件,破解公证、认证时间长的问题。
据介绍,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一般需要公证、认证,手续繁杂,办理时间长。在三地同城化登记信息共享的前提下,以漳、泉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复印件代替公证、认证的原件,无疑将大大提高企业办理登记的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也提高了厦漳泉经济圈的认同度。
台湾商标权人可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
为破解台湾商标在大陆保护难的问题,“20条”放宽了厦门市著名商标申请人的资格范围。
此前,《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厦门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限定为在厦门市登记的市场主体。新政策出台后,厦门市将允许台湾地区商标所有人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只要含有该商标的商品(包含服务)在厦门市有生产或销售并且在厦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熟知,该商标的所有人即使不在厦门市登记,也可提出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此外,还将构建快捷绿色通道,引导有条件的台湾地区企业申报驰名商标。
“这将有利于加大对台湾地区商标权在中国大陆的保护力度,促进台湾地区的优质产业和商品进入厦门,推动两岸商贸发展。”高红卫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