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 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 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四千到一万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 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第二、 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较为麻烦:
第一、 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 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第三、 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 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二、 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这需要提醒律师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会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最终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
三、 双方均主张房屋的产权分割问题
以往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案件,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劝一方撤诉或判决不予离婚,特别是在上海住宅非常紧张的时代。但现在,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利,法院首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带孩子一方,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法院会响应最高院关于房屋竞价的精神,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四、 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
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几乎每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这是正常的,是人类自私本性的体现。我们不能过高要求从精神风格上教育任何一方当事人,我们要学会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关于这一点,我上半年的文章《离婚案件中常见财产隐匿的方式与对策》已有详细描述。我这里想补充的是,对于股票,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律师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而对于银行存款,如果是正当途径,知道具体账号或具体存款银行后,才能查出。当然,市场上出现了某些自称能通过某些渠道查出的个人或机构,这里面鱼龙混杂,当事人花钱时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见兔子不撒鹰,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而对于恶意转让房产的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相关问题可以参见我们前一段时间的文章《离婚期间,擅自转让房屋所有权法律后果探析》。对于恶意转让公司股权的相关问题,我们将在以后专门总结相关的文章一起商榷。
五、 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我们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