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及上海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沪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2012年度报告。其中对于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公证认证做了相关要求。
合法营业证明的规范要求:
①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②合法营业证明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③合法营业证明为外文件的,需提交中文翻译件。
④2012年7月1日以后办理登记证延期手续的代表机构,在申报2012年度报告时可提交存续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代表机构公章)。